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共五部分、24条,围绕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司法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意见》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和筑牢安全底线,在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同时,依法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
二是回应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多类民事权益保护问题。《意见》涉及“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网络开盒”“人肉搜索”、个人信息处理、“大数据杀熟”、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以及自动驾驶等应用场景,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引发的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和消费者权益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三是完善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意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使用者责任、开源软件、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技术合同以及数据使用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回应人工智能发展给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带来的新问题。
四是加强对数据、算法和开源相关法律问题的规范。《意见》关注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中的数据使用、数据权益、算法行为、开源软件责任以及人工智能系统安全等问题,体现出数据、算法和开源生态在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五是完善涉人工智能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针对人工智能纠纷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意见》对电子数据、大数据分析、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证据的审查作出规定,并强调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等专业力量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作用。
六是规范人工智能在诉讼和法律服务中的使用。《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提出核实和说明要求,强调人工智能可以作为法律工作的辅助工具,但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专业责任仍应由诉讼参与人承担。
七是推动人工智能司法规则和治理机制持续完善。《意见》进一步提出多元纠纷化解、审判监督指导、部门协作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机制安排,同时为未来人工智能新型纠纷和前沿法律问题继续通过司法实践发展规则保留空间。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五部分、24条,围绕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审理程序以及相关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算法推荐、智能驾驶等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进入内容生产、商业经营、信息服务、交通出行以及专业服务等领域。与此同时,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正在从单一应用场景逐步延伸至人格权益、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数据利用、产品责任以及司法程序等多个领域。 在此背景下,《意见》的发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提供了进一步的司法指引,也体现出我国人工智能司法治理规则正在逐步走向体系化。
一、明确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意见》首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 一方面,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技术,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实践,为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发展保留合理空间。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意见》同时强调,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中的风险程度、技术特点以及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体的实际控制能力,合理划分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中,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不是彼此对立的目标,而是需要通过具体规则实现动态平衡。
二、回应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多类现实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传统民事权益保护面临越来越多新的应用场景。 对此,《意见》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其中包括“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声音的行为,也包括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可能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此外,《意见》还涉及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相关交通事故责任。 这些规定反映出,人工智能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技术研发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深入社会生活和商业活动,围绕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地进入传统人格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体系。 未来,开发者、提供者、平台和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相关主体应当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也将持续成为人工智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三、知识产权成为人工智能司法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是此次《意见》重点涉及的领域之一。 《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专门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规定,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开源软件、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技术合同以及数据使用等多个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具有高度关联。 从模型训练、算法研发、软件开发、数据利用,到人工智能生成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等内容,整个技术链条都可能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数据权益等不同法律关系。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也不断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问题。 例如,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成果如何认定,训练过程中使用既有作品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模型、算法、参数以及数据如何获得保护,开源人工智能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等,都是当前国内外持续讨论的重要问题。
此次《意见》并未试图一次性解决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争议,而是结合现行法律和已经出现的司法实践,对部分具有现实裁判需求的问题作出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 随着相关案件持续增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规则仍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数据、算法与开源问题受到进一步关注
数据和算法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基础。 《意见》对于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使用、人工智能相关数据权益保护以及利用数据、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随着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数据在模型训练、算法优化和商业应用中的价值不断提升,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使用边界以及数据权益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与此同时,开源正在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传统软件开源相比,人工智能开源可能不仅涉及软件代码,还可能涉及模型、参数、数据以及相关技术工具,因此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加复杂。 《意见》对涉人工智能开源软件相关责任作出规定,在鼓励技术共享和创新的同时,也强调对许可协议、安全合规和信息披露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意见》还对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通过恶意标注数据、对抗样本攻击等方式损害人工智能系统安全的行为作出回应。 未来,数据利用、算法治理、模型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开源规则,预计都将继续成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领域。
五、人工智能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进一步受到重视
与传统案件相比,涉人工智能纠纷通常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模型训练、算法运行、电子数据、系统记录、模型生成过程等技术事实,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责任认定。 因此,《意见》专门对人工智能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作出规定,并提出充分发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专业力量的作用。 对于大数据分析报告,《意见》强调应关注原始数据来源、数据清洗规则以及分析方法的科学性。 对于区块链存证,则需要重点审查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技术平台的可靠性。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情形,还需要综合考虑提示词设计、生成结果、重复测试一致性、模型训练、算法设计以及生成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 这些规定表明,人工智能司法规则的发展不仅涉及实体法律问题,也正在逐步延伸至证据和程序领域。 未来,如何理解人工智能技术运行机制、如何查明模型和算法相关事实、如何审查电子数据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真实性,都可能成为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六、人工智能辅助法律工作的使用边界逐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专门涉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中的应用。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逐步进入法律检索、资料整理、文本生成以及诉讼文书辅助起草等专业场景。 人工智能能够提高法律工作的效率,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内容错误、案例虚构、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等问题。 对此,《意见》要求,诉讼参与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的,应当在提交法院前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提交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的情况作出说明。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依法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专业工作的辅助工具,但专业判断和最终责任仍然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员承担。 如何规范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和司法活动中的使用,也将成为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一个新的重要方向。
七、人工智能司法规则仍将持续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仍然处于快速演进阶段。 新的模型、新的应用方式和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会持续变化。 此次《意见》已经覆盖人工智能侵权、人格权益、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开源软件、数据使用、自动驾驶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领域,为当前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系统的司法指引。 与此同时,《意见》也明确体现出对部分尚未形成充分共识的问题保持审慎态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继续发展,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训练数据、模型、算法、数据权益、开源生态以及技术证据的新型问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强涉人工智能纠纷多元化解、审判监督指导、部门协作以及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这意味着,人工智能治理并不仅仅依赖法院个案裁判,而是需要司法、行政监管、行业自治以及国际交流等多种机制共同参与。
随着相关案件不断增加,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则也将在立法、司法裁判、行政监管和行业实践的共同推动下持续发展和完善。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发布,是我国人工智能司法治理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人工智能正在从单纯的技术创新逐步成为影响产业发展、商业模式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技术,由此产生的人格权益、知识产权、数据、算法、平台责任以及技术证据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实践。 此次《意见》一方面回应了当前已经出现的现实纠纷,另一方面也为未来人工智能新型法律问题的发展保留了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明确权利边界、合理配置责任,并建立与人工智能技术特点相适应的司法规则,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长期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新加坡法律出版社研究院将持续关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数据及数字科技法律领域的发展,跟踪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与前沿研究,并适时开展相关专业研究与交流。
文/新加坡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