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上海法院发布《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5为“卡牌‘换皮’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卡牌游戏能否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以及抄袭游戏规则、玩法的“换皮”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权利游戏构成视听作品,并认定被诉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8万余元;二审法院则认为,权利游戏属于卡牌游戏,缺乏视听作品所要求的连续动态画面,不能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被诉游戏抄袭了权利游戏规则、玩法,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改判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8万余元。
1. 视听作品保护的关键在于连续动态画面
电子游戏当然可能包含多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例如美术、音乐、文字、代码、界面设计等。不同内容可以根据自身性质,分别作为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受到保护。
但将一款游戏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保护,需要回到视听作品的构成要求。并不是所有具有画面、声音或交互内容的游戏,都当然可以整体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围。
2. 本案卡牌游戏不符合视听作品整体保护条件
本案二审法院没有延续一审关于视听作品保护的判断,而是认为权利游戏属于卡牌游戏,缺乏视听作品所要求的连续动态画面,因此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整体保护。
这一判断并不是说卡牌游戏中的所有内容都不能受到保护。只是就本案而言,争议重点并不是具体美术、文字、音乐或代码被直接复制,而是游戏规则和玩法被搬运,因此不宜继续通过视听作品整体保护路径处理。
1. 游戏规则和玩法更接近思想、方法和机制
游戏规则、玩法机制、成长体系、技能组合、装备体系等,确实是游戏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能凝结了开发者的大量研发投入。
但从著作权法角度看,这类内容通常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功能性和方法性。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不是抽象思想、方法、规则或者操作逻辑。因此,如果被诉游戏主要搬运的是规则和玩法,而不是具体画面、美术素材、音乐文本或者源代码,就不适合直接用著作权法进行整体保护。
2. “换皮”争议的核心不在画面,而在底层结构
“换皮”游戏的典型特征,往往不是直接复制原游戏的画面,而是在更换美术包装、角色名称、界面风格之后,保留原游戏的核心玩法、成长路径、技能装备体系和系统结构。
这类争议的难点在于:被诉游戏表面上可能与权利游戏画面不同,但底层玩法结构和游戏系统设计高度接近。此时,如果直接用著作权保护游戏规则和玩法,容易造成对玩法规则的过度垄断;但如果完全不予评价,又可能放任对他人成熟游戏设计成果的整体搬运。
1. 不正当竞争评价的是对竞争利益的不当攫取
游戏规则和玩法不能被著作权当然保护,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任意整体搬运。二审法院最终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重点并不是确认某一种玩法规则由谁垄断,而是判断被诉游戏是否利用了权利游戏已经形成的研发成果和商业价值。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权利游戏知名度较高,其独特游戏规则和玩法已经具备较高商业价值,形成可保护的竞争利益;被诉游戏开发者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研发成果、规避自身研发成本的故意,客观上可能直接分流权利游戏用户、抢占市场份额,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2. 边界在于合理借鉴还是系统性“换皮”
游戏行业允许同类玩法、类型化机制和正常借鉴。相似题材、相似机制或者同类游戏体验,并不当然构成违法。否则,容易对游戏类型发展和行业创新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但如果被诉游戏并非一般借鉴,而是在核心玩法、系统结构、成长机制、技能装备体系等方面整体搬运原游戏,并借此规避研发投入、快速进入市场、分流用户和抢占市场份额,就可能超出合理借鉴边界,构成对他人合法竞争利益的不当攫取。
卡牌“换皮”游戏案的重点,在于进一步区分了三件事:卡牌游戏不宜轻易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保护;游戏规则和玩法不适合由著作权直接保护;但整体搬运他人成熟规则玩法、利用他人研发成果并分流用户的行为,仍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对于游戏开发和运营主体而言,同类玩法并非完全不能借鉴,类型化机制也不应被过度限制。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借鉴不能演变为系统性“换皮”。游戏创新可以建立在类型经验和行业通用机制之上,但不应建立在对他人成熟研发成果的整体搬运之上。
新加坡法律出版社研究院将持续关注数字游戏知识产权、游戏规则与玩法保护、游戏不正当竞争及数字内容产业相关法律问题,并推出系列观察。
文/新加坡法律出版社研究院
修改于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