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年8月2日起,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0条关于AI透明度的规则正式适用。新规要求聊天机器人等系统明确告知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互动,并要求对AI生成或者经AI实质性修改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加入机器可读标记;深度伪造内容以及未经人工审核的公共利益文本,还需要向公众作出清晰披露。违反相关规则,企业最高可能面临1500万欧元或者全球年度营业额3%的罚款。对于向欧盟提供AI服务、数字内容和平台产品的中国企业,新规将直接影响产品提示、内容标识、人工审核和出海合规,也为中国完善AI内容来源识别、责任追踪和平台治理机制提供了参考。
一、欧盟AI监管进入透明度规则落地阶段
自2026年8月2日起,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0条规定的透明度义务正式开始适用。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办公室将与成员国主管机关共同开展监督执法。
相关规则主要针对聊天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情绪识别和生物识别分类等应用,目的在于让公众能够识别自己是否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互动,以及所接触的内容是否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者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8月2日并不意味着欧盟《人工智能法》的全部规定同时适用。欧盟于2026年7月通过《AI综合修正条例》,将附件三所列部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主要规则延后
至2027年12月2日适用,将嵌入机械、玩具、电梯等产品的部分高风险人工智能规则延后至2028年8月2日适用。
因此,本次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人工智能透明度义务开始真正进入实施和执法阶段。
二、与AI对话时,应当告知用户对方是人工智能
根据《人工智能法》第50条,直接与自然人互动的人工智能系统,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用户:其正在与人工智能而非真人互动。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
聊天机器人;
AI客服;
AI代理;
虚拟数字人;
AI语音助手;
其他直接面向用户的交互式人工智能系统。
但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如果一名通常具有合理认知和注意能力的用户,已经能够明显判断其正在与人工智能互动,则不一定需要重复提示。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再故意把AI客服包装成真人客服,也不能通过模糊身份的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正在与真实员工、医生、顾问或者其他自然人交流。
三、AI生成内容需要加入机器可读标记
对于能够生成或者修改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的人工智能系统,其提供者原则上应当保证输出内容:
以机器可读的形式进行标记,并能够被识别为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者修改。
相关技术措施应当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具备有效性、互操作性、稳健性和可靠性。
这里的“机器可读标记”,不一定是普通用户肉眼能够直接看见的文字标签,也可能包括数字水印、内容来源信息、元数据或者其他能够被平台和检测工具识别的技术标记。
这一规定实际上形成了两层透明机制:
1. 系统层面的机器可识别标记;
2. 特定场景下向公众作出的可见披露。
并不是所有使用AI辅助处理的内容都必须标记。如果人工智能仅用于通常的编辑辅助,例如基础修图、格式调整或者拼写检查,且未实质改变输入内容及其语义,可以不适用相应的机器标记义务。
对于2026年8月2日前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AI综合修正条例》给予了四个月过渡期,其机器可读标记义务最迟应当于2026年12月2日前完成适配。此前已经生成并公开的内容,原则上也不需要追溯补充标签。
四、深度伪造内容需要明确披露
如果人工智能被用于生成或者修改图片、音频或视频,并使内容看起来像是真实人物、物体、地点、机构或者事件,即构成《人工智能法》所称的“深度伪造”,内容使用者应当明确披露:
相关内容系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者修改。
对于明显属于艺术、创意、讽刺、虚构或者类似性质的作品,披露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但仍需以适当方式说明人工智能生成或者修改的存在,同时尽量避免影响作品正常展示和欣赏。
因此,影视、游戏、广告和数字艺术并不是一律需要在画面中央打上醒目的“AI生成”标识,但至少需要通过片头、片尾、页面说明、内容标签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完成披露。
五、公共利益文本并非全部必须标注
对人工智能生成或者修改的文字内容,《人工智能法》采取了相对克制的规则。
只有当相关文字是为了向公众提供公共利益事项的信息,并且未经人工审查或者编辑控制时,内容使用者才需要明确披露该文字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者修改。
这里包括新闻、公共政策、选举、公共卫生、社会事件等可能影响公众判断的内容。
但是,如果AI生成文字已经经过真正的人工审查或者编辑控制,并且有自然人或者法人对最终发布内容承担编辑责任,则可以不适用这一可见披露义务。
这一例外对媒体、出版社和内容平台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编辑使用AI辅助形成文章初稿,但经过事实核查、法律审查、实质修改和责任编辑确认后再发布,不应简单等同于未经人工干预的自动化内容。
不过,内容发布者的可见披露义务,与AI系统提供者在系统层面加入机器可读标记的义务,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使出版社经过人工编辑后可以不在文章标题旁标注“AI生成”,相关生成式AI系统本身仍可能承担机器标记义务。
六、情绪识别和生物识别分类也需要告知
企业或者机构使用情绪识别系统、生物识别分类系统时,应当告知受到该系统影响的自然人。
例如,通过面部表情、声音、行为或者生物特征推断情绪状态,或者依据生物识别信息对人员进行分类,都可能触发相应的透明度义务,并同时受到欧盟数据保护规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在招聘、教育、商业服务、员工管理和公共场所使用相关系统时,部署者不能在个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实施。
七、违反规则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欧洲数据保护监督机构,将负责相关规则的监督和执行。
企业违反《人工智能法》透明度规则,最高可能面临1500万欧元,或者全球年度营业额3%的罚款;对中小企业和中型成长企业,执法机关将考虑比例原则。
欧盟委员会还于2026年6月发布了《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为机器标记、深度伪造披露和公共利益文本标识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方案。
该准则属于自愿性工具。企业不签署并不当然构成违法,但仍需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符合《人工智能法》的要求。
八、透明度规则与版权保护是什么关系?
《人工智能法》第50条解决的主要是内容来源和人工智能身份的透明问题,并不直接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也不直接判断模型训练或者内容生成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因此:
标注“AI生成”,不意味着相关内容当然不受版权保护;
加入机器可读标记,也不意味着模型训练行为当然合法;
完成透明度披露,更不能免除对他人作品、肖像、商标或者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不过,机器可读标记、数字水印和内容来源信息,未来可能成为AI内容侵权取证、传播链条追踪和平台责任认定的重要技术基础。
同时还要区分另一组已经实施的规则:欧盟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版权政策和训练内容摘要义务,早在2025年8月2日便已开始适用。相关提供者需要建立遵守欧盟版权法的政策,并公开训练内容的概要信息。
因此,欧盟目前已经逐渐形成两条相互衔接的治理路径:
在模型训练阶段,关注训练数据来源和版权合规;在内容输出阶段,要求AI生成内容可识别、可披露和可追踪。
九、中国企业为什么也需要关注?
欧盟《人工智能法》具有明显的域外适用特征。
即使AI系统提供者并不设立在欧盟,只要其在欧盟市场提供人工智能系统或者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相关AI输出被用于欧盟境内,仍可能进入该法的适用范围。
因此,下列中国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向欧盟用户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企业;
AI绘图、视频、音乐和文本平台;
面向欧盟市场的社交平台和内容平台;
使用AI数字人、AI客服和智能代理的跨境企业;
游戏、广告、影视和数字出版企业;
将AI功能嵌入软件或者网络服务的技术企业。
这些企业需要重新审查产品界面、用户提示、内容标签、数字水印、元数据保留和人工审核机制,并明确自身在不同场景中属于AI系统提供者还是部署者。
结语
欧盟《人工智能法》的透明度规则,标志着AI生成内容治理正在从“鼓励主动标注”,逐步转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身份披露和来源标记制度。
它并没有要求所有AI内容都以同一种方式标注,而是根据聊天机器人、生成式内容、深度伪造、公共利益文本和情绪识别等不同风险,分别设置义务和例外。
对平台、出版机构和内容企业而言,未来真正重要的不只是加上一句“本文由AI生成”,而是建立一整套能够说明:
谁使用了AI、AI改变了什么、内容是否经过人工审核、由谁承担最终责任,以及相关内容能否被技术识别和追踪。
这也意味着,AI内容治理正在进入一个更加重视来源、责任和可验证性的新阶段。
参考资料
1. 欧盟委员会:《Safer and more transparent AI》
2. 欧盟委员会:《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0条透明度规则说明
3.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服务台:《Article 50: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providers and deployers of certain AI systems》4. 欧盟委员会:《AI-generated content transparency rules》
5. 欧盟委员会:《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
6. 欧盟委员会:《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摘要模板及版权义务说明》
文 / 新加坡法律出版社研究院Singapore-Law-Press Research Institute
